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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

发布时间: 2024-01-15 15:18:15 来源:工程案例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海关总署发布了重要的公告2018年第60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履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标准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一致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公告)

  为标准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一致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标准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存案号、运送方法、运送工具称号及航次号、消费运用单位/出产出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品种、符号唛码及补白、项号、商品称号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正。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品寄存地址”、“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正4个栏目的称号,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港/指运港” 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品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品存案清单》,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品,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保税货品流通依照相关规定履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品存案清单》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关参数可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主页 在线服务 信息查询 通关参数)中“关检交融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下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履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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