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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普通胶合板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4-05-19 20:53:38 来源:家装案例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普通胶合板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有Ⅱ类普通胶合板和Ⅲ类普通胶合板。 本细则内容有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根据胶合板产品行业的真实的情况,公司制作规模以胶合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优先抽取被抽样单位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市场行情报价为准。

  采用随机抽样法由抽样人员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不得由被抽样者自行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第三,采用随机抽样法在该垛中抽取7张产品,分别为初检1张、复验2张、甲醛1张和备用样品3张。

  将初检、复验样板按照GB/T 9846《普通胶合板》中图1的规定取样,每张取(600×600)mm×3块,每块样块应注明编号;甲醛样板每张取(600×600)mm×2块。样块应分别密封包装,每个包装的封口处上下加贴封条,抽样人员与被抽检方人员在封条上签字。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送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应用铝箱、塑料袋等不吸附、不释放甲醛的材料密封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同一企业的样品应整体打包,由抽样单位负责寄送至承检机构。

  备用样品可在取样处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取样要求做好取样标记并由抽样人员签字后整张封存于被抽检方。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别的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不相符,对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待检。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胶合板产品营销售卖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如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类别、产品等级、甲醛释放量等级、产品规格、产品结构、表板及芯板厚度、树种)等信息,需要被抽检方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被抽检方确认。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样品加贴封条前,对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如有时)、产品合格证(如有时)等方面做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内容信息。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如有时)、产品合格证(如有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6.2.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做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6.2.2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6.2.4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该依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 关组织反映有质量上的问题的重要项目。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按GB/T 9846《普通胶合板》中7.3的规定进行判定。

  甲醛释放量按标准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醒释放限量》中1m3气候箱法的规定进行,结果按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释放量测定值作为样品甲醛释放量,不再进行复验。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3.1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规定要求,判定为:依据《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建材类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的通知》文中《2020年普通胶合板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普通胶合板》GB/T 9846-2015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8.3.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规定要求,判定为:依据《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建材类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的通知》文中《2020年普通胶合板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普通胶合板》GB/T 9846-2015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8.3.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规定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建材类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的通知》文中《2020年普通胶合板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检验结果符合xx企业标准号(列出标准号)要求,但不符合《普通胶合板》GB/T 9846-2015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符合xx标准号《企业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普通胶合板》GB/T 9846-2015要求。”

  9.1被抽查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对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9.2检验机构接到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检通知书后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依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9.3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按6.1.2选择备检样品,如被检样品封条或包装被损坏等无法确定为当时抽检的样品时,不再进行复检,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5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初检、复检结果及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做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实施细则编制单位: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主要起草人:麦丰、唐嘉慧、伍焕铭、黄敏、李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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