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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组织并且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28 10:10:24 来源:火狐体育网页入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建设部文件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将建设部《关于组织并且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7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同时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以预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全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管理达标的基础上开展专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所属在施工地的各类洞口、临边等施工部位和施工吊篮、模板支撑体系等设施按国家和区域标准进行认真检查,对基坑支护工程进一步认真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严防坍塌事故、高坠事故的发生。

  1、加强对深基础开挖施工的检查。重点检查基坑开挖前是否编制了基坑支护方案;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方案论证和审批;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是否有基坑边坡位移及沉降监测。

  2、加强对脚手架支撑体系的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支搭是否编制了支搭方案;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方案论证和审批;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是否有脚手架验收的记录。

  3、加强施工现场的洞口、临边防护检查。重点检查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以及阳台、屋面、作业临边等是否按照规范标准做安全防护。

  4、强化施工吊篮、升降机的安全管理。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要加强吊篮、升降机安装(或拆除)的安全管理,要制定专项方案,严格验收程序,保证设备固定状况可靠、各种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对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要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5、加强对模板码放、拆除、运输的安全管理。模板必须按照规范标准码放,模板就位或拆除时必须有可靠的固定措施,严防坍塌事故的发生。

  4月15日—11月15日,各工程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项目负责人要组织人员每周对在施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有联合检查的记录,备查。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人员每月对本单位的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6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要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安排人员分两个阶段对所辖地区的工地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7月15日—8月15日,市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前阶段预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检。每个区县检查工地个数不少于10个。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和反馈。

  1、8月15日—10月15日,各单位全面总结前阶段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巩固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各企业对前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根据前阶段检查出的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市建委召开专项研讨会,深入总结,认真分析,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2、10月15日—11月15日,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再次对全市的建筑施工现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各有关单位需高度重视此次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成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好本次整治活动。

  (二)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相关检查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充分发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作用。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区县建委要建立详细的检查和整改档案,掌握实际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隐患除,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施工企业充分利用内部报刊、广播、录像、黑板报以及农民工夜校等多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使教育面达到100%。

  (四)加大对安全风险隐患及事故追查的处罚力度。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现场的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抽查,对重大隐患要严肃处理,确保施工工地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五)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各集团、总公司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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